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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期 | 最高院专家法官 对民间借贷案件疑难问题的阐释十条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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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 

对民间借贷案件疑难问题的阐释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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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是不是民间借贷?

企业间资金拆借已归入民间借贷加以保护,企业间借贷有效。但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若经常放贷,或者以放贷为主要收入来源,则其借贷行为理应无效。因为该企业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异,其变换为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机构,并且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故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


02

2.    出借人没有收据、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起诉?

出借人在没有收据、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时,若其仍能够提出其他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可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时,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受理起诉。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

 

03

3.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若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然而,若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审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仍然可以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

 

04

4.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时,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后中止诉讼。在适用“先刑后民”规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民间借贷刑民交叉只有民事纠纷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才能适用“先刑后民”;第二,与民事案件关联的刑事案件必须属于已进入审理阶段的刑事案件,才可以“先刑后民”;第三,民事案件需查明的基本事实必须与审理的刑事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即民事借贷案件的解决需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根据;第四,即使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事部分不能够进行审理,民事诉讼也只能够裁定中止诉讼,而不能终结诉讼,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甚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刑事犯罪的除外。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05

5.    如何认定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界定的问题,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主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有效,则担保人要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无效的,根据出借人、担保人和借款人各自的过错,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主合同无效的,则担保合同当然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要根据担保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存在过错的大小进行确定。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06

6.    如何确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责任主体?

 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借款的,原则上应由企业来偿还债务。但若法定代表人所借的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的,那么应当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和《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将法定代表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实践中,若企业法定代表人利用掌握法人公章、财务章的便利条件滥用法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为其本人借款的,作为实际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负有清偿借款的义务。对于出借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企业自然不承担该类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法定代表人应当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

 

07

7.    未加盖企业公章的借款合同是否可认定为有效? 

未加盖企业公章的借款合同仍可认定为有效。公司印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达意思的一种方式,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无区别。但若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公司印章作出了强制规制,如《票据法》,那么此时公司印章就不仅仅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达意思的一种选择方式,而是公司表达意思的必备形式和必备条件,此时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合同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

 

08

8.    借款利息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具体如何应用?

民间借贷利率在年利率24%以下的,法院予以支持。民间借贷利率在24%-36%之间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给付时,借款人可以拒绝给付,对此,出借人不得请求法院对此范围内的利息强制执行。但若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的,则出借人有权保有该给付。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

 

09

9.    当事人只约定了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可否依据本解释第29条的规定,主张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前者在于赔偿出借人的资金损失,后者重在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并不相斥。此外,两者的适用条件也不同,逾期利息的计算是法定的,而违约金的计算则依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在当事人只约定了违约金形式的违约责任时,出借人仍可主张逾期利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既约定了利率又约定了按逾期天数计算金额冠名的“逾期违约金”,从其形式看更接近于逾期利息,不应认定为违约金,此种情况下,不得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30条

 

10

10.  借款人是否可以提前还款?

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债务人欲提前履行债务,在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是被允许的,但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欲提前还款,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




责任编辑 /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胡逸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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